华碧[2012]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山东省某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对山东某公司承包后生产草甘磷的工艺现场是否改变了其承包前原生产三氯吡啶醇钠的工艺进行物证鉴定。
3. 委托日期:2012年06月29日
4. 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共1页
(2)、《承包合同书》一份共3页
(3)、《((承包合同书)转让合同》一份共1页
(4)、《承包合同》一份共1页
(5)、《工艺流程图》一套,共3页
(6)、《设备一览表》一份共1页
(7)、现场照片42张
2)、现场勘验样品清单:涉案原生产三氯吡啶醇钠的生产线
5. 鉴定地点:华碧司法鉴定所、委托人指定的原生产三氯吡啶醇钠的工艺现场
6. 检案摘要:
申请人(发包方)山东某有限公司A诉被申请人(承包方)山东某公司B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并向该院申请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此鉴定。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图1:工艺流程图图号01
图2:工艺流程图图号02
图3:工艺流程图(续)图号03
图4:艺变更1-部分合成罐搅拌电机缺失
图5:工艺变更2-部分合成罐物料输出端管道缺失
图6:艺变更3-高位槽1上下两端的管道均未与其他设备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