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涉案衬板司法鉴定
摘要:湖北某市人民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样品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能否使用于涉案设备,若能使用于涉案设备,使用时间为多久进行物证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根据实验室物证检测数据与结果,以及相关国标、合同约定进行验证试验与综合分析,做出了综合判断,鉴定出涉案衬板样品的碳含量和锰含量偏低,不符合《φ3.2×13M水泥磨机技术协议》的要求,不能作为耐磨材料使用于涉案设备,并出具了相关物证鉴定意见书。
华碧[2013]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对涉案样品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能否使用于涉案设备,若能使用于涉案设备,使用时间为多久进行物证鉴定。
3. 委托日期:2013年03月20日
4. 鉴定材料:
1、文件清单:
(1)《鉴定委托书》一份
(2)《买卖合同》及其附件《φ3.2×13M水泥磨机技术协议》一份
2、样品清单:涉案衬板1块
5. 鉴定地点:华碧司法鉴定所
6. 检案摘要:
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A与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B产品质量纠纷一案诉至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该院委托我所对前述事项进行物证鉴定,我所受理了该鉴定。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图1:样品外观代表性照片
图2:样品外观代表性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