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碧【2012】物鉴字第***号
1. 委托单位:青海省****人民法院
2. 委托事由:PE管材质量物证司法鉴定
3. 委托日期:2012年04月11日
4. 鉴定材料:PE管
5. 鉴定地点:华碧司法鉴定所
6. 检案摘要
青海省**人民法院在审理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中,需要对PE管材进行质量鉴定。A公司在中标一段输水工程后,与B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管材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国家GB/T13662-2000满足工地试压要求,回料填充比例不得超过30%;管材内外表面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明显划伤、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切割平整。A公司在收到货之后即开始施工,在对部分管网试水时候,正常试水不足一小时PE 135管材和PE 400管材陆续爆管,A公司由此对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7. 鉴定过程(略)
8. 综合分析及鉴定结果(略)
9. 鉴定过程图片
图1:样品长度测量以符合测试标准
图2:开挖后取样长度测量
图3:现场切割取样
图4:现场全程视频监控记录
图5:样品取出
图6:华碧司法鉴定所在取样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