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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商户售农膜不合约定标准 农民依法维权

  俗话说,经营也有经营之道,做生意的人最重要的是要讲究诚信。然而现实生活中就是有些商人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而不惜欺骗农民,卖给农民不合标准的生产资料,造成农民的预期收益严重受损。近日,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1、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王新某9992元;王金某10200元;王某10000元;王保某16200元;杜某15200元。2、驳回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11月初,五原告去被告农膜经销处口头商定购买EVA光岳3号农膜,价格为每公斤16.40元,每户交订金100元。2010年腊月27、28,被告把农膜送到扶沟县某乡五原告的菜棚地。五原告收货后付部分货款,下欠货款分别给被告写下欠条,出具欠条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详细欠款和已付款:王新某已付4896元,交订金100元,下欠为4604元;王金某已付5000元,交订金100元,下欠3662元;王某已付款4900元,交订金100元,下欠3024元;王保某已付8000元,交订金100元,下欠4890元;杜某已付7500元,订金100元,下欠4245元(不含二膜款650元)。2011年2月份,五原告把所购买农膜用于生产菜棚,发现棚内温度低,菜苗冻死。五原告邀请乡技术员徐某某和五原告所在村村支书王某某看了情况,被告白某某亦到菜棚说农膜质量无问题,温度低是操作不当所致。并于3月2日写下证明条:“白潭小岗7家巨棚在此处买农膜EVA光岳三号!特此证明,白某某。”双方对于菜棚损失协商无果。白某某于2011年5月份向本院起诉王新某等五户要求偿清下欠农膜款。王新某等五农户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白某某买卖合同农膜质量问题。经审查王新某等五农户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根据王新某等五农户的申请,原、被告均在场认可,封存样本,经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提交法庭农膜样本为PE膜。此意见与包装箱上PE处打“√”,产品合格证上面PE处打“√”相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属于生产资料。原告王新某等五人在被告处购买农膜,双方口头约定农膜价格、品类,并给付订金,双方无异议。被告卖给五原告的农膜经鉴定为PE膜,不是双方约定的EVA膜,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 ”卖给五原告的是EVA膜,有欺骗行为。原告王新某等五人把所购农膜用于菜棚生产后,造成棚内菜苗冻死,收益严重受损,五原告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照接收实际价款予以一倍赔偿。其所收订金亦应一倍退回。被告辩称所卖给五原告的农膜无产品质量问题,无差错,并自认为是EVA膜,与鉴定意见PE膜不符,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law.dahe.cn/c/fy/ajkb/2013/0327/66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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