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熔喷布设备鉴定
  • 口罩机鉴定
  • 司法鉴定所介绍
  • 资质图
  • 安全事故案例
  • 机械设备案例
  • 机动车辆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鉴定所介绍> 行业资讯
浙江出台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法院委托鉴定案件规定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在诉讼活动中,因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常出现司法鉴定能否接受委托或接受委托后又中途退回的情形,由于责任不明确,影响审判活动正常秩序。为此,浙江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措施

  《通知》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法院委托鉴定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规范要求。

  (一)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的审查工作。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分为三类不同规定。

  一是对不予受理的作出规定: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二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三是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明确争议解决办法。

  1.发现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与委托法院充分沟通,经法院确认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经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无法补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前预先告知委托法院,并作出具体解释。

  3.仍有争议的,可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上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参与,进行评估论证。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能否承担重新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如实选择能否承担相关专业重新鉴定业务。

  (三)加强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加强对委托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或完成委托事项后又撤回的”和“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予以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

  附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浙司[2018]91号).pdf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