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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工作的意见》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工作,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8〕5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24号)制定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对广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工作的原则、措施和组织保障提出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尽快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形成布局合理、类别齐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格局,满足诉讼、执法、损害赔偿磋商等领域的鉴定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简政便民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8〕54号)等规定的条件核准登记。按照中央“放、管、服”的精神,简化登记材料,对无犯罪记录、开除公职等证明采取承诺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已形成的资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对住所、资金、设备所有权等,符合法定要求即可,不必再予审计、核查、提供补充证明。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报告、工作成果等材料,只需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关键页。

(二)平等登记,一视同仁

不同所有制的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进行审核登记;条件符合的申请人,先到先登记;不得以所有制为借口,调整审核标准,以各种方式阻碍登记。

(三)履行职能,政事分开

正确区分行政管理与鉴定事务的边界,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履行这一职能,责无旁贷。不得以鉴定事务技术专业、管理难度大等为借口,不予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得以市场容量有限为理由而限制准入。

三、工作措施

(一)准确理解法定条件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及其他组织评分表》第一部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构成”中提到的“专业配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中的专业名称均可确认专业。

学科、专业因国家教育政策调整,改名、取消或并入其他专业的,可进行说明。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法人及其他组织评分表》第二部分“技术水平”中提到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及相关工作”,包括环境检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项目;“工作成果”包括环境检(监)测报告、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环境损害评估意见(报告)、污染物属性分析与鉴定意见、涉及环境的咨询意见等。

2.《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第四部分“工作成果”中提到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报告”,包括环境检(监)测报告、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环境损害评估意见(报告)、污染物属性分析与鉴定意见、涉及环境的咨询意见等涉及环境的技术报告。

曾被纳入政府采购名录的环境检测机构,为政府机构出具的环境检(监)测报告、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环境损害评估意见(报告)、污染物属性分析与鉴定意见、涉及环境的咨询意见,均视为被政府机构采用;附有政府机构委托书的上述报告(意见),视为被政府机构采用(有相反证据除外)。

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中的“必配”指的是申请人对设备有所有权,须提供权属证明。

4.申请人可以申报一个或数个鉴定类别,如缺少同一类别中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的,应限制本类别中相应执业范围。

(二)原“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增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的规定

有法医毒物或微量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通过了认证或认可,符合人员、设备、执业经验等其他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

(三)把握好严格准入与鉴定质量的关系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新生事物,环境损害评估也是近年出现的业务。在评审过程中,登记管理部门要考虑到现实情况,在鉴定技术水平、鉴定材料申报上依立法原意结合实际进行解释。准入登记之后,抓好监管,严格质量要求。

四、组织保障

登记管理机关在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时,所需费用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通过行政经费进行支付;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以行政经费支付的,可从当地司法鉴定协会会费中支付;未成立协会的,从省司法鉴定协会返拨费用中支付。

为便于申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近期拟举办一期环境损害评估暨司法鉴定岗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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