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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严格身份关系类鉴定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基础。该条例在鉴定材料的封装、移送、确认、交接记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对身份关系类鉴定提取生物检材过程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

该条例还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规范鉴定程序,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以其名义接受委托,不得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交他人承办;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该条例还明确,广东省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即除了调整狭义司法鉴定活动外,还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诉讼活动外的法医类、物证类等“四大类”鉴定活动也纳入调整范围,有效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为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该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但是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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