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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重奖司法鉴定等"法务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等《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

厦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2022412日媒体发布)


为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发展高端法律服务业,打造一 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厦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地在本市的法务机构。本措施所指的法务机构包括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服务机构;“泛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以法律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企业、税收税务机构、会计服务机构。

二、支持高端法务机构落户。对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或入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授予的全国性行业优秀榜单、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务机构,在本市新设立总部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在本市新设立分所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30万元。

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自本措施施行之后入选前款所述榜单、荣誉的,按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三、支持发展专业特色法务机构。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对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满一年,具有弥补本市紧缺专业的特色法务机构,可以申请最 高1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奖励。紧缺专业的目录由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厦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丝法务办”)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鼓励引进境外优秀法务机构及人才。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对在本市新设立代表处等办事机构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可最 高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200万元。对律师事务所聘请首次在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给予律师事务所每人次一次性专项奖励5万元,每个律师事务所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法务机构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25人以上的法务机构,新设立并入驻租赁本市办公场所的,给予50%的场所租金补助,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新购买并入驻本市办公场所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25人以上的法务机构,扩大租赁或增加购买办公场所的,按增加面积给予前款补助。补助三年并按年度发放,如办公用房转租、分租、转借、转售或改变用途或未实际经营的,经查实取消补助并追回补助款项。

六、支持法务机构提质增效。对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幅度20%以上的机构,按其对本市经济贡献增长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搭建高端交流平台。本市法务相关机构在本市主办、承办与海丝中央法务区相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会议、论坛或活动,且在境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经事前申请并获海丝法务办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宣传报道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不超过30万元,每家承办活动的机构每年可获得补助的场次不超过2场。

八、支持培养法治人才。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法律服务专门人才纳入全市各类人才评选范畴。本市现行的各类人才扶持政策,适用于本措施所指法务机构的专业人才。

九、支持重大创新。有重大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泛法律服务机构,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相关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另行商议。

十、本措施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照现行体制由受益财政承担。

十一、本措施扶持对象,须符合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前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条件。自申请之日起,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则一律不予扶持;已兑现本措施相关奖励和补助的,应追缴相应款项。扶持对象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除新设法务机构一次性专项奖励外,扶持对象当年度可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度在厦实际经济贡献。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助的法务机构,须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厦门,税收关系不迁离厦门。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返还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助。本措施与本市已公布相关政策措施重合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奖励与补助。

本措施由海丝法务办、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来源:海丝中央法务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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