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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 FONT face = Verdana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影响鉴定期限的, 应当中止鉴定: < /FONT>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 FONT face = Verdana > (二) 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接受检验的; < BR > & nbsp;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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