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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重新鉴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

     (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 回避的;

     (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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